青岛市市立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院医疗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医疗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公开的信息包括自身制作的信息和从其他组织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医院公开信息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二章 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公开方式
第三条 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医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医院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
第七条 公开方式:
(一)医院门户网站、公众号、服务号;
(二)院区内院务公开专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三)咨询台、服务台;
(四)人员岗位标识;
(五)医院院报、专刊;
(六)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七)医院开通的咨询或热线电话;
(八)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九)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十)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
第八条 各类信息包含的内容及公开范围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流程与工作要求
第九条 各责任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相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明确所辖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内容、公开范围、公开方式等要求,并做好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与提报工作,各责任部门科主任为内容审查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拟公开内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各责任部门科主任为保密审查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线上方式的信息公开,相关责任部门在医院OA行政办公系统“宣传管理类——官网政务、服务信息公开提报流程”中进行提报和审批,文化宣传部负责做好信息公开的审核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 线下方式的信息公开,相关责任部门应根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按要求在院内选择适当的位置和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内容的补充、变更工作。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接收社会公众监督,发生争议时,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信息公开办公室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