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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章程

 

青岛市市立医院章程

(修订案)

序 言

 

青岛市市立医院始建于1916年,编制床位4180张,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保健、健康管理于一体的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全国文明单位”。医院辖本部、东院、西院(市老年病医院)、市皮肤病防治院、徐州路院区(临床检验中心)5个院区。

进入新时代,医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健康中国战略;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和加强党对医院的领导,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和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聚焦高质量发展的新体系、新趋势、新效能、新动力、新文化,推动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向提质增效转变,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转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效率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实现医院高质量发展。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着力加强基层党组织、精神文明、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激发职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不断增强职工凝聚力,努力建设国际水准的医学中心、患者满意的品质医院、员工爱戴的温馨家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通知》(中办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 67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 59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9〕9号)、202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2023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2023年国家卫健委会同六部门联合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3年下半年的重点工作任务》(国卫体改发〔2023〕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国卫财务发〔2017〕31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由青岛市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第三条 医院名称为青岛市市立医院;英文名称为Qingdao Municipal Hospital(第二名称:青岛市市立医院互联网医院)。医院法定注册地址为青岛市市北区胶州路1 号; 医院网址 https://www.qdslyy.cn/,医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4988万元。

第四条 医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运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是国家高级卒中中心、国家胸痛中心、国家辅助生殖与优生工程技术研究临床基地、国家数字化呼吸康复雾化中心等国家级专病诊疗中心;是山东省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山东省创伤中心、青岛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青岛市胸部肿瘤诊疗与创新中心等市级救治中心;是康复大学(筹)附属医院,国家人社部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南京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青岛大学等高等医学院校的研究生培养基地;是世界华人医师协会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等国家级医学人才培养中心,青岛市市立医院集团(医疗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医院拥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2个,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5个,省临床重点专科17个,省临床精品特色专科2个,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攀峰学科3个,市级临床重点专科17个。

第七条 医院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社会公益为导向,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持续改进管理和服务,追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服务,努力建设现代化医院。

第八条 医院不断创新文化建设激励机制和文化载体,传承优良传统,弘扬先进文化,为职工思想教育提供阵地。

核心理念:爱心、质量。

医院宗旨:救死扶伤  奉献社会。

医院精神:仁爱、和谐、奉献、卓越。核心价值观:生命之托 重于泰山。

医院愿景:国际水准的医学中心、员工爱戴的温馨家园、患者信赖的品质医院。

医院院徽:

1.形状:中英文医院名称上下对称组合,形成经典的“圆形包围结构”;

2.颜色:绿色;

3.中文字体:舒同体;

4.盾牌:抵御与防护的象征,寓意抵御疾病、护佑生命;

5.橄榄枝:象征和平,表示医患同心,表达了对生命渴望的美好寄托;

6.单蛇杖:医学的象征,寓意驱除病魔、追求健康;

7.1916:为建院年份,是青岛市市立医院的成立时间;

  • 8.医院院歌:《天使之歌》。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举办主体履行对医院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受益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二)对医院实行监督管理,对医院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机构编制管理、财政资源配置等挂钩,促进医院履行运营管理目标。

    (三)任用和管理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其开展年度考核和经常性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薪酬、任用和奖惩挂钩。

    (四)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医院补偿机制、运营管理和监督评价制度,落实投入保障政策,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医院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和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一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机构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医院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教学医院(或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职责。

    (四)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六)承担市卫生健康委指令性医疗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公共卫生以及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等任务。

    (七)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八)承担市卫生健康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医院接受市卫生健康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一节 党的领导体制

    第十五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青岛市市立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 “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医院党委设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职数、党委委员数量按照市卫生健康委批复的数量以及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有关规定产生。医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七条 医院党委书记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负责协助党委书记分管组织、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宣传、统战等工作。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医院党委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负责召集、主持医院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组织贯彻党委决议并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按照党委集中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医院党委工作运行机制,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协调班子成员工作,发挥党委领导作用。抓好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树立“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经常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支持、帮助和督促他们做好工作,自觉维护和加强班子团结。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找班子和成员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抓好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负责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选拔和院级领导人员、优秀年轻干部推荐工作,抓好内部机构负责人教育培养、监督约束和考核评价工作。

    (四)抓好基层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科学合理调整基层党组织设置,配齐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做好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和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职责,指导督促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贯彻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和措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委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职责。

    (六)坚持医院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同考评,及时了解掌握医院党建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向医院党委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委报告工作。每年,党委委员向党委报告工作。

    (七)抓好医院文化建设,开展好经常性思想教育,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坚持以党建带群团,发挥好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

    (八)依照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完成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医院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科、文化宣传部和纪检监察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联系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教育引导群众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 第二节 党的决策机制

    第二十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医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是医院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建立健全党委会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明确决策的具体事项和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 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 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 设重要工作;医院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 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 重要规章制度;内部机构、干部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 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领导班子的分工及报备,医院党委管理的干部、内部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的任免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优秀年轻干部人选的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荐,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参与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30万元以上(含30 万元)的大型医疗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及购买服务等大额度支出、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的额度确定,超过额度的资金、预算外的资金、超过预算30万元(含30万元)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大额资金。

    (五)其他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有关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1—3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四)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党委成员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需要研究的事项,可向书记提出。院长办公会提交的医院重要行政、业务工作研究事项,由院长提出,经与书记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研究。

    (五)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坚持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该回避。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六)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态,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个别酝酿,条件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七)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八)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应当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二十四条 建立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沟通制度,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形成共识,做到重要决策事先沟通、日常工作定期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党委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决策事项的执行落实:

    (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二)会议作出的决定,党委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在执行中如需作重大调整和变更,应当再次提请会议研究。

    (三)会议应安排专人记录,会后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由党委书记审阅签字后,存入文书档案统一保管;会议决议在执行中如有疑义,以《会议纪要》为准。

    (四)承办部门或科室根据决策事项,负责抓好落实;党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三节 党务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文化宣传和纪检 等党务工作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医院党委、纪委日常工作事务(根 据省委办公厅《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范党务工作机构设置),并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 的0.5%,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比 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


    第四节 党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青岛市市立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推动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五)协助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七)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医院纪委设书记1人,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纪委副书记职数、纪委委员数量以市卫生健康委批复和编制部门核定为准。医院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产生。医院纪委每届任期与医院党委的任期相同,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二十九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任职、管理、考核以及薪酬分配等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行政领导体制

    第三十条 医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职数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由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主持、指挥全院性的会诊、大型抢救、学术交流、新技术项目等医疗技术活动。

    (二)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三)依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源资产。

    (四)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议事决策范围事项;

    (五)根据医院党委会的意见,任免内设行政机构、业务部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六)签署医院有关文件和代表医院签署对外合作协议,发布或授权发布医院相关信息。

    (七)每年要向医院党委会全面报告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组织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和工青妇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医院设总会计师1名,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医院的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本医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财产。

    建立健全制度,组织制定本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经济管理制度等;

    进行财务管理,包括全面预算管理、筹资管理、资本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

    开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总会计师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管责任;

    强化经济分析,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督促医院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增收节支、提高效益、防范风险;

    加强资产管理,组织清产核资,提高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加强内部审计,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

    (二)对医院的运营管理、业务发展、基本建设以及资本运营等重大事项发挥监督和决策支撑作用。

    参与医院战略规划、重大财经管理活动和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参与新业务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究、服务价格、工资福利等方案的制定。


    第二节 行政决策机制

    第三十三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建立健全院长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财务预决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大额度支出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决策程序: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没有交叉任职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不在时由指定代理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召集主持。办公会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二)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送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提交办公室汇总送交院长确定,并于会前1—3天发给与会人员。

    (三)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达意见,院长在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者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三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执行落实:

    (一)院长办公会由专人负责记录,存档备查,会议后编发纪要。

    (二)院长对办公会决定事项的决策、组织和实施负责,业务、行政副职依据工作分工组织有关内设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决议。

    (三)会议决定由分管领导负责办理的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分管领导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汇报。

    (四)需多部门共同完成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的分管领导按照办公会决定,会同协办领导综合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完成。

    第三十七条 医院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医院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医院党委会议。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应当经过专家咨询或者论证;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编制部门的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综合管理部门、临床医技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

    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党务、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资源配置、业务工作和考核评价等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临床医技部门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后勤服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医院物资、设备、器械、耗材等供应和管理,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负责设备维修、安全保卫、膳食供应、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保障医院正常运转;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医院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科室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科室在医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十条 医院建立健全中层干部聘任管理、聘期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评价管理等制度以及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等机制。科主任是科室的行政负责人,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按程序续聘或竞聘。

    第四十一条 医院推行科室民主管理。各科室应建立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对涉及科室内部的重要管理制度、重要设施设备配置、药品需求、人才引进、评优评先、晋升晋职、科研课题申报、职工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科学决策。科主任综合科室民主管理小组意见,对决策事项作出决定。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重大事项。科室民主管理小组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在科室内部公开,并报医院研究确定。


    第四节 专业委员会与群众组织

    第四十二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教育、科研、医疗质量管理、药事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各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医院党委会议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

    第四十三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产生并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十四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监督的权力机构,每年举行1-2次。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职工代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医院党委的领导,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医院职工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提出提案。对医院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医院应在下次职代会召开前予以答复。


    第六章 医院运行管理

     

    第一节 医院职工

    第四十七条 医院职工是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人员控制总量内人员(含事业编制身份人员)和通过劳务派遣等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医院职工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条件以及各种奖励、荣誉称号等。

    (三)依法享受薪酬、休假、保险等待遇。

    (四)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医院职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工守则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践行医院宗旨和文化理念,自觉维护医院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廉洁行医,科学施治,不得收受各类“红包”“回扣”。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医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职工守则,提出道德规范、组织纪律、考勤管理、学习培训、考核管理等规定。医院全体职工应遵守职工守则。

    第五十二条 医院建立职工考评制度,对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工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医院建立职工奖惩制度,对有突出成绩与贡献的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按照青岛市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要求, 坚持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绩优酬,自主建立符合医院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岗位薪酬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

    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根据医院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薪酬等多种分配方式。

    第五十五条 医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职工退休制度,支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工在退休后,按规定程序返聘留院工作,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再做贡献。

     

    第二节 财务、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五十六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及其他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医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五十七条 医院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预算、资金、资产和采购等管理制度,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和成本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医院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数据。医院执行全市统一的价格政策和管理规则。

    第五十八条 医院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统一部署,设置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医院的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医院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 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接受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对医院提供的捐赠,并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使用。

    第六十条 医院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医院后勤管理部门应坚持服务一线工作部门、服务病人的原则,为医院全体职工和患者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后勤保障服务,不断提高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医院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和工程采购、供应保障、维护管理等制度。

    (一)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制度,对于达到规定数额的修缮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二)严格执行医疗设备、药品及医疗耗材等采购制度,并对采购结果实行比对分析,及时纠正异常交易。

    (三)依法合理配置适宜医疗装备,保证装备配置与医院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

    (四)建立职工、患者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促进后勤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服务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六十二条 医院大力推行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医院信息管理部门承担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负责完善信息管理制度、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医院坚持共建共享共治,推进医院内部、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保护患者隐私。


    第三节 业务与质量管理

    第六十三条 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患者满意度。

    (一)参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急慢分治,推广多学科诊疗模式,拓展药学服务新领域,提供延伸优质护理服务,推动预防保健、临床诊疗、康复照护等服务环节可连续。

    (二)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范药品和耗材临床应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三)创新急诊急救服务,提高重大疾病救治水平。

    (四)建设智慧医院,建立健全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疗制度,全面优化医院服务流程。

    (五)建立健全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

    第六十四条  医院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二)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三)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

    (四)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18项医疗核心制度。

    第六十五条  医院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完善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医疗安全;参加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鼓励医师参加医师执业保险,合理引导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六十六条 医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法治建设的责任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体系,把法治建设要求全面融入医疗机构管理运行全过程,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从业人员法治素质,依法管理、依法执业、依法服务、依法维权,实现医疗机构治理法治化。

    第六十七条 医院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设立医患沟通办公室,负责病人投诉管理与服务,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十八条  医院致力于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一)设立安全保卫科,建立健全医院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与辖区公安部门建立警医联动机制,保护医院职工和患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二)通过宣传倡导,营造尊医重卫社会环境,引导患者及 家属遵守医疗服务秩序,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治疗,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三)设置安全生产办公室,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体系;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六十九条 医院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及其他医患争议的赔偿及处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第四节 医院社会责任

    第七十条 医院全面参与全民医保制度建设,落实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积极推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商业医疗健康保险公司合作,为患者提供更加方便、更多层次医疗健康保险服务。

    第七十一条 医院积极参与临床医学研究机构建设,建设药械临床试验平台,支持药械企业创新服务产品,促进医学科技进步。

    第七十二条 医院按照规定加强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与合作,落实社会责任,支持市卫生健康委党组和政府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健康青岛建设。

    第七十三条 医院不参与企业营利性经营活动,不设立“院中院”,不开展科室承包。

    第七十四条 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医院章程;

    (二)医院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医院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医院党委会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章 医院监督机制

     

    第七十五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医院设立审计法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以财务收支、招标采购、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为重点,每年对医院重点领域、重点事项进行全面审计。

    第七十六条  医院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一)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分工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医院决策机制。

    (二)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设备集中采购制度。规范修缮工程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

    (三)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决策、基建、采购、人事、财务等权力运行。

    (四)贯彻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制度,推行科务公开。

    (五)定期开展纪律教育、廉政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活动。

    (六)设置专职纪委书记和工作部门,对医院党员干部和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

    第七十七条 医院推行全面绩效考核,建立和完善科室绩效 考核制度,对科室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医院 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科室、医务人员收 入与医院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医院加 强对实行二次绩效分配科室的监督管理,严格绩效分配制度落实,强化资金监管,杜绝截留、挪用、冒领等违反财务规定问题的发 生。

    第七十八条 医院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档案与医德考评制度。医务人员诚信记录与医德考核结果与其职称聘任、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八章  医院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条 医院提议解散,应由医院党委集体研究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十一条 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党委会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医院党委会研究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三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改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改草案。

    (三)将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意见建议。

    (四)报请市卫生健康委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十六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4年4月7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青岛市市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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