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跳过导航链接首页 > 政策法规 > 内容
相关政策
官方网站公布优诊优待相关人员医疗服务政策汇总

就医优待特殊人群

文件依据

内容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六条 老年人持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 (一)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优先,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入住。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7〕8号)

 

第九条 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第十一条 老年人就医优先,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住院。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机构落实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卫医政字〔2017〕18号)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本市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可减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费等费用,减免额度不低于20%。

山东省委省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卫家庭字〔2018〕3号)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就诊提供优先、快速、有序、安全、畅通的诊疗服务流程。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7〕37号)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等相关凭证享受优先便利医疗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相关凭证在普通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其开通优先便利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有限便利服务。

残疾人

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减免残疾人医疗费用的意见》的通知(青卫规财字〔2012〕49号)

 

优待内容

1、实施主体及受惠对象

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残疾人医疗费用减免的主体。持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就医时享受医疗费用减免优惠。

2、减免内容及减收比例

残疾人在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免收诊查费、急诊观察床费三项费用;心电图、脑电图、胸片、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血电解质(钾、钠、氯)测定费减收20%;住院患者心电图、脑电图、胸片、肝功、肾功、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血电解质(钾、钠、氯)、血糖测定费减收20%。

公安民警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做好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19〕45号)

 

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定点医疗机构共同构建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公安民警凭《人民警察证》、辅警和学警凭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急救中心(站)、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组织专业力量全力效治,实施先救治后结算,提高医疗救治效率。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等单位的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退役军人

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青政发[2007]29号)关于督导落实优抚对象医疗相关政策的函(青退役军人函〔2019〕12号)

 

“在本区市优抚对象定点医疗门诊就诊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检查)费、特殊检查(X线、B超)费用减免不低于2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范围内药品费用减免10%。”

企业军转干部优待

《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青卫妇幼字[2005]68号)

1、享受优先接诊、优先安排住院等医疗服务,开支大型医疗设备(彩超、CR、CT、核磁共振)检查费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床位费、治疗处置费、透视费、手术费及“120”急救车费用时减免5%。

2、持《优惠证》人员中的功臣模范、因战因公致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的企业军转干人员便民门诊费减半。

青岛市患病贫困人口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扶贫协作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市患病贫困人口按病种分类救治方案》等五个健康扶贫文件的通知

青卫农社字〔2016〕23号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免收个人自付的普通门诊诊察费、减半收取个人自付的住院期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和副主任、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休假疗养和医疗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2号)

第十三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享受就医优先待遇。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在全省各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优待。


Copyright©青岛市市立医院(集团)
鲁ICP备09051934号
医院邮箱:qdsslyybgs@qd.shandong.cn
技术支持:365健康在线